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8:12:13    次浏览
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向社会发布全市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。数字显示,金融借款合同纠纷、保险合同纠纷、信用卡纠纷数量位列前三。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,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(新收加旧存)一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21571件,同比上升26.36%;收案标的总金额为2598648.037万元,同比增幅99.26%。2015年审结金融商事纠纷案件19636件,与2014年相比上升26.10%。一审审结的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占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2.03%。2015年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类型大致有11种,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、储蓄存款合同纠纷、信用卡纠纷、信用证纠纷、证券合同纠纷、证券侵权纠纷、保险合同纠纷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、票据纠纷、典当纠纷、信托纠纷。案件类型与前几年基本保持一致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、保险合同纠纷、信用卡纠纷数量继续占据前三位。三类案件一审收案总数为20745件,占全部金融商事纠纷一审收案总数的96.17%。此外,金融商事纠纷案件调撤率较高。在一审审结的19636件金融商事案件中,以调解方式结案5518件,以撤诉方式结案3253件,调撤率达44.67%,比上一年度的47.62%下降2.95个百分点。典型案例储蓄存款生纠纷【案情摘要】原告贾某某与案外人陈某某系邻居关系。2013年6月13日,原告在被告双街营业所办理一本通开立业务,存入现金20万元,存款期限为一年,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,利率为年息3.25%,凭密码支取。存款期限届满后,双街营业所为原告办理了自动转存。2014年6月27日,陈某某利用其天津市北辰区邮电局职工的身份,谎称帮助原告办理定期存款续存业务,骗取了原告的定期存单、身份证、取款密码,又借用被告霍某的身份证在双街营业所将20万元取出并汇入自己的账户。后陈某某将一张伪造的中国银行20万元定期存单及利息、利息清单交给原告。后经鉴定2014年6月27日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》和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息清单》中,全部手写字迹与霍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。2014年11月4日,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,赃款已全部挥霍。在案件侦查阶段,陈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贾某某2万元,其余款项未赔偿。贾某某提起本案诉讼。法院认为,原告贾某某在被告双街营业所申请了存款账户,双街营业所向原告发放定期存单,原、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。原告负有妥善保管存单及密码的义务,双街营业所负有保护原告存款安全的义务。原告贾某某轻信了陈某某编造的谎言,将身份证、定期存单、取款密码交给陈某某,使得陈某某在形式上具备了代理提前支取原告存款的必要条件。陈某某最终利用霍某的身份证将20万元存款提前取出并转走,造成了原告18万元损失的发生。因原告未尽到妥善保管身份证、定期存单及严守取款密码等义务,其对巨额款项被骗取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对上述损失,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其次,根据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》,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,必须持存单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。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,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本人身份证。双街营业所在办理涉案业务时,霍某与陈某某二人均在双街营业所的经营场所,但取款凭证未经霍某签字确认。双街营业所仅凭陈某某的签字即将存款支付给陈某某,显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,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、行为与结果原因力的大小等方面,酌定原告承担损失的90%,双街营业所承担损失的10%。因双街营业所系邮储北辰支行的下设分支机构,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故双街营业所的赔偿责任应由邮储北辰支行承担。关于霍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。法院认为,首先,霍某对个人身份信息保管意识淡薄,将身份证出借给陈某某使用的行为不当,但该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;其次,本案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。原告以违约责任要求赔偿,符合法律规定,而霍某并非本案合同主体,据此,对原告要求霍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。